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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添加糖精钠馒头者被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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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莉艺  发布时间:2023-04-10 21:39:04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处被告周某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周某在经营小吃店过程中,为了让包子、馒头等食品的口感、销量更好,在其生产、销售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中添加糖精钠,并出售给周边居民,销售金额3200元。

经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分析论证,该涉案食品单次食用不会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事件,但不能排除长期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损害;经鉴定机构鉴定,长期食用超范围添加糖精钠的“老面馒头”“荞麦馒头”存在胃肠道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及肥胖的风险。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等,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我院依法判处被告周某支付经营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邕宁区蒲庙镇龙象片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城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联络站“三官一员”及辖区部分居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