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接受安全检查
2-1 进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或办理其他业务、参加其他活动的人员,均需接受安全检查。
2-2 接受安全检查这一要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2-3 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2-4 安全检查的方式为包括人身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检查两项。违禁物品种类见后附清单。
2-5 人身检查 ---
2-5-1 受检人员应当单独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2-5-2 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
2-5-3 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
温馨提示:
2-5-4 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2-5-5 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人员,可根据情况采用人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2-5-6 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和1-4一样)
2-5-7 请听从和配合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司法警察的工作要求。
2-6 随身携带物品检查 ---
2-6-1 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2-6-2 对没有疑点的物品,也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温馨提示:
2-6-3 不能通过安检的违禁物品清单
除经人民法院特别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标语、条幅、传单;
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