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1-1 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这一要求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1-2 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在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军人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等。
1-3 接受身份证件验证登记及记录后,工作人员会发放《访客单》,请您务必保存好,离开法院时,请交回给安全检查人员。如《访客单》不交回工作人员,可能影响您下一次进入本院。
1-4 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
1-5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