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2-2 申请民事再审请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书;2.原审裁判文书、原审证据材料;3.新证据材料;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能直接辨明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需提供);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6.授权委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受托人身份证件、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12-3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请到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大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