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11-1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1-2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11-3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1-4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11-5 刑事上诉、抗诉请提交以下材料:上诉状、抗诉书(一式两份)。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联系原承办案件的法官团队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