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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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2 10:00:25 打印 字号: | |

接受调解是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调解有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两种形式。

7-1  调解将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方式组织调解:1.由我院组织调解;2.由我院转交给城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调解;3.由我院委派或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

7-2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调解期限的限制。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我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我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7-3  适用普通程序的诉讼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调解期限的限制。

7-4  经诉前调解或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我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7-5  经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或由我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7-6  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将即时立案审理或恢复审理。


 
责任编辑:黄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