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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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2 10:03:07 打印 字号: | |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

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3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携带身份证、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到达指定的法庭参加开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黄春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