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4-1 当事人接到我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领取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诉讼文书的送达日期。
4-2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法院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