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1260号
谭福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旭生诉被告谭福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109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谭福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旭生支付劳务款10700元、垫付款795元,共计11495元。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谭福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