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1952号
被告罗娇娜:
原告黄昉旺与被告罗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证据复印件、调解建议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1号法庭(2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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