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1962号
广西浙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何占峰诉刘富勇、广西浙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住所地不明,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2023)桂0109民初19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