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877号
朱钦、朱俊辉: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足疗石场诉朱赵、朱钦、朱俊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住所地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2023)桂0109民初8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2023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3年12月4日)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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