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3203号
广东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周志明与被告广东其士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桂0109民初320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及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