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2500号
被告黄景秘:
原告原荣与被告黄景秘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民事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109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景秘返还原告原荣定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由被告黄景秘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判决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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