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3804号
韦形人: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庞棕誉与被告韦形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109民初38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9: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