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109民初2975号
黄宏乾: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陆明念与被告黄宏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109民初297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宏乾偿还原告陆明念借款本金52000元;二、被告黄宏乾支付原告陆明念逾期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宏乾负担。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