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审判工作

托运瓷板画破损 联运物流公司互推责任 

法院:以同一运输方式联合运输,两家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分享到:
作者:王琳、黄莉艺  发布时间:2024-10-15 17:17:23 打印 字号: | |

两个承运人联合运输一块价值5万元的大理石瓷板画到拉萨,谁料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出现破损被拒收,两家物流公司相互推卸责任。托运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久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运输纠纷案。

瓷板画运输途中损毁,物主起诉索赔

2022年4月24日,王夏(化名)与南宁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该物流公司将王夏价值5万元的大理石瓷板画运输至拉萨市,运费3500元。王夏向南宁公司支付运费3500元后,南宁公司接收瓷板画,并让王夏填写了杭州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的邮递单。邮递单上写明的承运人为杭州公司。

南宁公司收件后,将瓷板画交给杭州公司运输,并将王夏支付的部分运费付给杭州公司。杭州公司将瓷板画运输至目的地后,收件人发现瓷板画已破损,无法修复,于是拒绝签收,将瓷板画退回至杭州公司的仓库。

王夏与南宁公司、杭州公司对瓷板画损坏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宁公司、杭州公司连带承担瓷板画损失5万元,返还运输费用3500元。

两家物流公司互相推诿,拒绝赔偿

南宁公司辩称,本公司是提供方,只负责提货到杭州公司,承运方是杭州公司。货物损失损坏都是承运方的问题,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杭州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根据王夏诉状所述,王夏将货物交给南宁公司且将运费支付给南宁公司,南宁公司也开具了运费发票给王夏。王夏系和南宁公司建立运输关系,其系受南宁公司委托进行后续运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生货损,王夏仅有权向南宁公司主张货损的责任。此外,大理石瓷板画,当属易碎品。但王夏托运的货物系用布裹住包装,没有使用专门的易碎纸箱包裹,也没有用明显包装提示易碎字样。因王夏未采用合适包装导致货物损失,王夏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法院:两家物流公司应连带赔偿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南宁公司实际收取了王夏运费,南宁公司与王夏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杭州公司实际承运瓷板画,是将瓷板画从南宁运输至指定地点的承运人。案涉瓷板画在运输途中损坏,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宁公司、杭州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合运输,均未能举证存在免责事由,故应连带赔偿王夏瓷板画损失。

瓷板画已无法修复,运输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王夏要求返还运输费用3500元,合法合理。王夏支付的运输费用3500元包含了委托南宁公司、杭州公司完成此次运输任务的费用,故运输费用由两家公司连带返还。

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宁公司、杭州公司连带赔偿王夏瓷板画损失5万元,连带返还王夏运费3500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的南宁公司是合同相对人,托运人填写杭州公司的邮单,即杭州公司实际承运了货物,双方也成立合同关系。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只有当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为第832条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时,承运人应当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且要证明与货物毁损、灭失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34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黄春蕾